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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申报资料

2016-2-1 苏州润通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浏览次数:1246

1.所需材料
  ①《职工工伤认定申请表》;
  ②《职工在职证明》或劳动合同文本以及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有效证明等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③两名或两名以上证人出具的《职工因工伤(亡)调查取证记录表》,以及证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④受伤职工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⑤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门诊病历、住院病历等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首页应加盖经治医院的医务专章,页边加盖骑缝章(注:医疗机构诊断为身体各部位骨折的,应提交相关医学检查报告单原件和复印件;诊断有内固定的,应提交手术记录原件和复印件);
  ⑥属职业病的提供合法有效的职业病诊断证明或鉴定书等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诊断(鉴定)机构的公章;
  ⑦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提供相关部门出具加盖公章的证明材料:


  1)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用人单位信息查询证明;
  2)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死亡或工作时间前后和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死亡的,提交有关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书》和《事故调查报告书》;
  3)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证明、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其它有效证明;
  4)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证明或其它有效证明;发生事故下落不明要求认定因工死亡的,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结论;
  5)受理因交通事故受伤的案件时,提交《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相关处理证明;受理死亡案件时,提交《医学死亡证明》;
  6)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因突发疾病死亡或在48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记录证明和《医学死亡证明》;
  7)属于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提交事发地县级以上有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
  8)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民政部门颁发的《伤残军人证》以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旧伤复发的确认证明;
  9)延期申请的要提供《延期申请表》。


  2.办理渠道
  区社保中心工伤科。


  3.办理时限
  60日。